9月11日,国内某知名男星因多次嫖娼被行拘。不少群众在“吃瓜”的同时提出疑问,关于卖淫嫖娼,我国法律有哪些规定?存在嫖娼卖淫行为,将面临什么样的风险?记者将结合本省案例,为大家答疑解惑。(记者 吴佳穗)
案例1 在提供******店当店长,是一种什么样的体验?
老板被抓,店长也跑不掉,双双吃牢饭
自2013年开始,被告人李某在儋州市那大镇东坡路其六层自建房内经营某养生艺城,从事泡脚、***、推拿、油压等服务。自2018年底起,为牟取非法利益,李某先后 失足女从事198元的***。2019年11月起,李某又组织失足女从事398元的***。黎某某、黄某某、符某某、吴某某、徐某某、陈某某、何某某等7人先后被李某 到某养生艺城从事***。
被告人邱某,自2017年7月应聘到某养生艺城从事前台收银工作,组织卖淫期间,邱某负责收取嫖资、通知失足女上钟并登记失足女接待嫖客情况。2018年7月起,被告人杨某担任某养生艺城店长,协助李某管理该店,负责接待嫖客、安排失足女提供卖淫服务。2018年10月起,被告人钟某应聘到某养生艺城担任领班,负责接待嫖客,并安排失足女提供卖淫服务。2019年4月,被告人吴某应聘到某养生艺城工作,按照李某、杨某等人的要求,负责推出398元******项目,并对失足女进行培训。2019年6月开始,被告人何某经钟某介绍到某养生艺城担任领班,负责接待嫖客,并安排失足女提供卖淫服务。
黎某某、黄某某、符某某、吴某某、徐某某、陈某某、何某某等7名失足女先后在某养生艺城卖淫共22次,非法收入8756元。2020年1月10日凌晨零时许,儋州市公安局前进派出所清查某养生艺城时,在该养生艺城五楼,当场查获正在实施***的失足女黎某某、黄某某、吴某某、陈某某等人以及嫖客李某1、李某2、陈某1、王某、张某。随后抓获被告人李某、杨某、钟某、何某、吴某、邱某。
一审***认为,被告人李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某养生艺城组织多名所谓的女性*** 向男性客人提供卖淫服务,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杨某、钟某、吴某、何某、邱某为被告人李某组织卖淫行为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在协助组织卖淫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是店长,负责某养生艺城的日常管理,所起作用较钟某、何某、吴某、邱某相对较大,在量刑时应有所区别。
据此,该院依法作出判决:一、被告人李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六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二、被告人杨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三、被告人钟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四、被告人吴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五、被告人何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六、被告人邱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八个月零一天,并处罚金二千元。
被告李某不服一审判决, 提起上诉。海南二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2 行贿辅警,给失足女设“上班”奖罚制度
老板获刑10年半,情人获刑6年半
吴某甲与吴某乙是胞兄弟关系;吴某甲与李某是情人关系,与被告人彭某是朋友老乡关系。因吴某乙、李某无工作、无经济收入,2018年10月期间,吴某甲、吴某乙、李某商量准备在陵水椰林镇的英州宾馆二楼开设卖淫窝点(以经营洗浴城为幌子)。在营业之前,彭某基为使该卖淫窝点能在营业期间不被查处,彭某将吴某乙转给其的6000元送给英州派出所的辅警人员王某请求予以关照。王某收钱后在该卖淫窝点营业期间,主动向彭某通风报信过一两次。
2018年11月中旬,吴某甲以经营洗浴城为由,与李某商谈租用英州宾馆二楼房屋作为经营的地点,由吴某甲出资与李某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在获得英州宾馆二楼房屋的使用权后,李某、吴某乙受吴某甲的指使,在陵水英州镇英州宾馆二楼卖淫窝点组织失足女提供水疗等***,同时根据嫖客需求安排失足女到宾馆酒店提供***。
在英州宾馆二楼卖淫窝点营业期间,由李某负责收银并安排失足女提供***,及负责给失足女发放分成。吴某乙则负责在一楼望风以防被查处。为方便管理失足女,李某创建了“英州名媛会所”微信群,并将吴某乙、吴某甲及失足女等人拉入该群。该微信群创建后,吴某乙和李某通过该微信群建立卖淫窝点上班制度、卫生制度、请假制度、罚款制度、奖励制度等制度以达到管理该卖淫窝点的目的。吴某甲作为卖淫窝点的老板,在加入英州会所微信群后多次在群内发布消息,指使吴某乙到英州宾馆一楼望风并上街巡逻、通知失足女上班及放假、告知如嫖客过来该卖淫窝点消费时要锁好门窗防止警察抓捕等,亦通过该微信群管理该卖淫窝点。该卖淫窝点在营业期间,共计招募组织失足女10名以上人员进行卖淫活动。
一审***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李某、吴某乙为谋取非法利益,组织和管理失足女从事卖淫活动,情节严重,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彭某明知他人组织卖淫活动,仍然为组织卖淫活动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应予惩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某甲是投资者,并通过微信平台管理组织卖淫活动,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李某、吴某乙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据此,该院依法作出判决,一、被告人吴某甲犯组织卖淫罪,判处***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0元。二、被告人李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三、被告人吴某乙犯组织卖淫罪,判处***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四、被告人彭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嫖娼行为如何认定?
如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均可作为相关证据
海南问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何烨介绍,嫖娼、卖淫违法,但不属于犯罪。对于一般的嫖娼、卖淫行为,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情况下,给予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卖淫、嫖娼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何认定嫖娼行为?何烨律师介绍,因为嫖娼行为通常有隐蔽性和私密性,认定嫖娼的证据往往难以搜集,因此,嫖娼这类违法行为往往是现场抓获。认定嫖娼行为的证据通常包括言词证据和其他证据。言词证据包括嫖娼和卖淫两方行为人的陈述以及办案民警的抓获记录,现场办案民警的证言。对于行为人自称恋爱关系而否认卖淫嫖娼的情形,通常是通过办案人员分别讯问等方式判断双方陈述的真实性。其他证据则主要是指遗留在现场、证明发生了性关系的物证,以及证明存在金钱或财物交易的相关证据,如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
嫖娼涉及这些情节,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何烨律师介绍,嫖娼、卖淫行为在特殊情况下,也可能会构成刑事犯罪。如果嫖娼涉及以下情节,可能构成犯罪:一、嫖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的,以***论,从重处罚。***妇女、奸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或者***:(一)***妇女、奸淫***情节恶劣的;(二)***妇女、奸淫***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妇女、奸淫***的;(四)二人以上***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或者造成***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如果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是否自愿,均应依照我国刑法规定,以***罪定罪处罚。二、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如果卖淫涉及以下情节的,可能构成犯罪:1.组织他人卖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或者***,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该罪主要是指组织他人进行卖淫、强迫他人卖淫。
2.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并处罚金。